索引号: | 003196483/201801-84436 | 信息分类: | 权力事项办理结果 |
---|---|---|---|
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1-09 |
发布机构: | 酒店乡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8-01-09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酒店乡2017年12月份权力事项办理结果 | ||
文号: | 关键词: |
项目名称 |
事实依据 |
办理内容 |
办理完成次数 |
|||
|
|
|
|
|||
采取措施保护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
改善环境质量,治理倒流河 |
1 |
|||
|
|
|
|
|
||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安全生产检查 |
2 |
|
||
对乡镇敬老院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
《安徽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第三条 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敬老院的工作,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
检查敬老院的工作,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
1 |
|
||
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 |
《安徽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业务办理 |
1 |
|
||
残疾人医疗救助的审核 |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
第十七条
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 |
医疗救助审核 |
2 |
|
||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
低保审核 |
4 |
|
||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
调解争议纠纷 |
1 |
|
||
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
1、《民兵工作条例》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
民兵训练 |
1 |
|
||
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修建、养护乡道 |
2 |
|
||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
残疾人救助办理 |
2 |
|
||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预防艾滋病宣传 |
1 |
|
||
对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 |
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1 |
|
||
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安全隐患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安全隐患排查 |
1 |
|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宅基地证件办理 |
3 |
|
||
组织实施土地整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