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6782/201801-19028 | 信息分类: | 权力事项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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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公告 | 发文日期: | 2018-01-04 |
发布机构: | 黄口镇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8-01-04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黄口镇2017年第三季度(10—12月)权力事项办理结果 | ||
文号: | 关键词: |
项目名称 |
事实依据 |
办理内容 |
办理完成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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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制止 |
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加强监测和执法力度。秸秆禁烧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与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
秸秆综禁工作巡查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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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安全生产检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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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乡镇敬老院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
《安徽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第三条 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敬老院的工作,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
检查敬老院的工作,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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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医疗救助的审核 |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 第十七条 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 |
医疗救助审核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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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
低保审核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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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修建、养护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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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
残疾人救助办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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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预防艾滋病宣传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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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 |
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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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安全隐患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安全隐患排查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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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住宅用地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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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土地整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
对河沟,灌溉工程整理,改善土地耕种环境及生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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