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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196563/201712-93483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17-12-18
发布机构: 丁里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7-12-18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乡镇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号: 萧政办发〔2017〕27号 词: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乡镇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18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乡镇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8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宿政办发〔2017〕22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

乡镇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乡镇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已经2017年11月1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8日

宿州市乡镇人民政府重大事项

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人民政府决策行为,提高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决策水平,推进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全覆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府法〔2016〕47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6〕8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宿政发〔2016〕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决策程序。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做出决定、制发文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编制有关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制定或调整乡镇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二)制定有关土地、文化、环境、公用事业、小城镇和美丽乡村建设等重要文件;

(三)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和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签署的民商事合同;

(四)需要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提请同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五)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乡镇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重大事项清单,明确重大事项范围、标准,报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公布、实施。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或乡镇政府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履行以下程序:

(一)承办单位拟定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应征求有关单位以及利害关系人意见;

(二)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重大事项方案,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应组织风险评估;

第六条 承办单位在履行第五条规定程序后,提请会议集体研究之前,应当将重大事项方案连同相关材料报送乡镇党政办公室。

乡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将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和相关材料送交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或乡镇政府会议审议决定。

需要提请乡镇党委决策重大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以上程序办理后,提请党委研究。

第三章  审查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七条 经县(区)编委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独立或挂牌设置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本乡镇法律顾问、司法所等熟悉法律事务的人员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

暂未设置合法性审查机构的,由乡镇党委、政府研究确定的机构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条件成熟时,按程序报请县(区)编委批准后成立合法性审查机构。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系统法律顾问聘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5〕69号)规定,聘任专家或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由本乡镇负责法制事务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组成法律顾问组,法律顾问组组长由本乡镇负责法制事务的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包含法律、建设规划、经济金融、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政务决策咨询专家(专业人才)库。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政务决策咨询专家(专业人才)库和乡镇法律顾问组中选取人员参与合法性审查,并按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工作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召开座谈论证会等方式进行。

合法性审查工作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与,且至少有一名熟悉法律的人员。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是否在乡镇人民政府权限范围内;

(二)重大事项决策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

(三)重大事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法律事项。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在收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制发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将审查中形成的材料连同审查意见书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违法的具体意见。

审查结果为违法或部分违法的,退回乡镇党政办公室,由承办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审查。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乡镇党政办公室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制度;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建立并规范内部审查流程,确保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有序。

第四章  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配备必要的场所和设备,并将合法性审查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参与合法性审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私自对外泄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违反本程序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6〕8号)规定,对承办单位、党政办公室和合法性审查机构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审查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