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7080/201801-78969 信息分类: 审批结果
内容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其他,批复,DOC 发文日期: 2018-01-22
发布机构: 萧县环保局 生成日期: 2018-01-22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关于宿州市龙津陶瓷有限公司窑炉烟气治理 及陶瓷釉料熔块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号: 萧环建【2018】3号 词:

关于宿州市龙津陶瓷有限公司窑炉烟气治理 及陶瓷釉料熔块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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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龙津陶瓷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宿州市龙津陶瓷有限公司窑炉烟气治理及陶瓷釉料熔块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专家技术审查意见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宿州市龙津陶瓷有限公司位于萧县经济开发区,投资1180万元,保持原有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不变,原规划设计厂房位置不变,对厂区两条陶瓷生产线喷雾干燥塔及陶瓷窑增加脱硫设施,同时将原有釉料生产线中的水磨工艺更改为熔块工艺,并配备脱硫设施。该项目已经取得萧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关于宿州市龙津陶瓷有限公司窑炉烟气治理及陶瓷釉料熔块技改项目备案的函》(萧经信审批【2017】097号)。

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同意按《报告表》所列规模、地点、建设内容和工艺进行建设。

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相关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1、废气   技改项目混料等工序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标准;喷雾干燥塔、陶瓷窑颗粒物、SO2NOX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修改单表5中陶瓷窑标准;

2、废水   项目实施后,不新增生活污水且无生产废水外排;

3、噪声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体废弃物  一般固体废弃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并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县局。

   

 

2018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