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7080/201712-83139 | 信息分类: | 审批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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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日期: | 2017-12-26 |
发布机构: | 萧县环保局 | 生成日期: | 2017-12-26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关于萧县亿达玻璃有限公司 年产1万吨玻璃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文号: | 萧环建【2017】128号 | 关键词: |
萧县亿达玻璃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萧县亿达玻璃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玻璃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专家技术审查意见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萧县亿达玻璃有限公司在萧县经济开发区轻化工业园拟投资280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15亩,总建筑面积5200平方米,包括生产车间、仓库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项目分二期实施,一期工程包括生产车间、仓库,建设20台裂解炉,1台蒸馏釜,2个产品储罐等,二期工程主要建设1座蒸馏釜及1个产品储罐,实施后可年产1万吨玻璃水的生产能力。该项目已经取得萧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萧县亿达玻璃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玻璃水项目备案的函》(萧发改政务【2017】1016号)
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同意按《报告书》所列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相关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该项目总量控制指标已经宿州市环境保护局核定为二氧化硫:2.56吨/年,氮氧化物: 5.88吨/年,烟(粉)尘:3.5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911吨/年。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总量范围以内,待园区天然气管道接通后必须使用天然气。
四、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1、水环境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灌溉。
2、大气环境
项目粉尘、甲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裂解炉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有机废气排放参照执行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相关限值。
3、声环境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以及修改单中相应要求。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并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县局。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