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7080/201712-98288 | 信息分类: | 行政审批分表及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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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日期: | 2017-12-26 |
发布机构: | 萧县环保局 | 生成日期: | 2017-12-26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排污许可证变更》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 ||
文号: | 关键词: |
一、项目名称:排污许可证变更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萧县环保局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4.《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5.《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第七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制度的统一监督管理,制订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地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申报条件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
(二)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二十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二十日内。
(四)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关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
(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六、申报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原件1份);
七、审批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管理股审查→现场勘察→行政审批股决定→ 窗口发证。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 无
十二、决定证件: 排污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 0557-5067029
十六、监督电话:0557-5066800
十七、办理地点:萧县龙城镇健康路南段龙宵公园北侧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环保局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