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6133/201712-23028 | 信息分类: | 行政确认分表及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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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发文日期: | 2017-12-25 |
发布机构: | 萧县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17-12-25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非损毁换发 | ||
文号: | 关键词: |
机动车驾驶证非损毁换发服务指南
(公共服务类)
一、项目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非损毁换发
二、审批类型
即办件
三、受理机构
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四、设定依据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五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五、申报条件
(一)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
(二)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
六、申报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七、审批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需到车管所业务大厅办理;
(二)批准(审核资料后批准):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受理岗审核;
(三)办结。
八、审批时限
即时
九、受理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7:0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型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3﹞72号)
标准: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
机动车驾驶证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
0557-5011639
十六、监督电话
0557-5011639
十七、办理地点
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六.流程图
开始 |
是否符合条件 |
受理岗审核 |
|
是否通过 |
制证岗制证、 发证 |
办结 |
2. 驾驶证;
不符合 |
不通过退回 |
符合 |
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