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6133/201712-19718 | 信息分类: | 行政确认分表及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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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发文日期: | 2017-12-25 |
发布机构: | 萧县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17-12-25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机动车临时通行号牌 | ||
文号: | 关键词: |
机动车临时通行号牌核发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机动车登记
二、审批类型
即办件
三、受理机构
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五、申报条件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属于未销售的机动车或者因轴荷、总重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的特型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后的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的;还应审查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六、申报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经办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单位的委托书(加盖公章)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5、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萧县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窗口办理机动车临时号牌业务。
2.受理:萧县公安机关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窗口受理后当场审核及办理。
八、审批时限
即办
九、受理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7:0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3】72号
标准:临时号牌5元/张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
机动车临时通行号牌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
0557-5011639
十六、监督电话
0557-5011639
十七、办理地点
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