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52962659/201801-58209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内容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三农,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17-12-07
发布机构: 萧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12-07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业保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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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业保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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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农业保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4


 

 

全省农业保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

 

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推动农业现代化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巩固、推广黟县农业保险试点成果,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强化农业保险保障支撑,提高服务效率,扩大受益范围,全面推动农业保险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助力脱贫攻坚,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发展目标

巩固、推广黟县农业保险试点成果,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进一步满足广大农户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差异化的保险需求,探索建立覆盖大宗农作物生产成本的“基本险+大灾险(补充险)+商业险”三级保障体系和特色农产品保险的“基本险+商业险”保障模式,逐步构建保障充分、覆盖广泛、服务精准、持续发展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为全面推广试点经验奠定基础。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主自愿。试点地区由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参与农业保险,做到“愿保有保、愿保足保、愿保尽保”。

(二)强化政府引导。加大省级以上财政对试点地区的保费补贴力度,发挥政策和资金最大效益,引导和鼓励有关各方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三)促进规模经营。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扶持对象,提高保障水平,引导农业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四)鼓励探索创新。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探索创新,开发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产品和金融服务,促进地方种养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四、主要内容

(一)试点地区。

16个市各选择1个农业保险工作基础较好、生产经营以适度规模经营农户为主、或具有较强代表性的县(区)推广农业保险试点经验,实现市域全覆盖。16个试点县(区)依次为:庐江县、濉溪县、涡阳县、埇桥区、怀远县、太和县、寿县、定远县、霍邱县、含山县、无为县、宣州区、贵池区、枞阳县、望江县、黟县。

(二)试点品种。

1.大宗农作物标的。选择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

2.特色农产品标的。选择适合当地特点,对促进当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农户投保意愿强烈的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种不限。

3.保险金额和费率。

1)大宗农作物保险。“基本险”保险金额为水稻406/亩、小麦367/亩、玉米282/亩;“大灾险”保险金额在基本险的基础上水稻提高到800/亩、小麦提高到650/亩、玉米提高到550/亩。保险费率为水稻6%、小麦4.5%、玉米6%

“商业险”的保险金额、费率由试点地区与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并商市县有关部门、农户代表确定,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物价部门公布的保险标的所有生产成本,保险费率不超过“基本险”费率。

对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以外的大宗农作物保险标的,鼓励各地在“基本险”的基础上,自主开展“商业险”,合理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2)特色农产品保险。各试点地区特色农产品“基本险”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直接物化成本,“商业险”保险金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保险费率由试点地区根据财力水平、产业发展和农户支付能力等因素,与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

(三)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根据保监会备案后的保险产品责任确定,涉及财政补贴类险种,应涵盖中央及省相关文件规定的保险责任。

(四)参保范围。“基本险”和“商业险”适用于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大灾险”适用于经营种植面积为50亩以上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特色农产品保险适用于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五)补贴标准。

1.大宗农作物保险补贴标准。根据试点区域分布,“基本险”和“大灾险”的保费承担比例为:对庐江县、含山县、无为县、宣州区、贵池区、枞阳县、望江县、黟县8个试点县(区),省级以上财政补贴72.5%,市县补贴7.5%,农户自缴保费20%;对濉溪县、涡阳县、埇桥区、怀远县、太和县、寿县、定远县、霍邱县8个试点县(区),省级以上财政补贴77.5%,市县补贴2.5%,农户自缴保费20%。“商业险”保费,由投保农户自行承担,市县财政视情予以补贴支持。

2.特色农产品保险补贴标准。试点地区自行确定市县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对于投保率(投保规模占当地种养规模的比例)达到30%以上的,省财政按照保费的25%给予奖补。

(六)保险赔付。财政补贴的各类种植业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合理确定起赔点(不得高于20%),不得违规封顶,及时足额支付赔款。经办机构应通过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购买再保险等有效措施,有效防范化解巨灾风险和超赔风险。

(七)经营模式。采用“保险公司自营”经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和市场机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八)非试点地区继续执行原有“补充险”政策,即省级以上财政对种植水稻、小麦、玉米面积在100亩以上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购买“补充险”,给予50%的保费补贴,剩余50%保费由农户自担,鼓励市县财政对农户自担保费部分给予补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省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各试点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研究制定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及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扎实稳步开展。

(二)加强宣传解读。广泛深入宣传解读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保险政策,着力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农户主动关注、了解和运用农业保险,为推动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三)加强政策扶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保费补贴及以奖代补等扶持政策,健全财政可持续、农户自愿参加、保费合理的分担机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加大对特色农产品、规模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支持力度。

(四)加强保险服务。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农业保险管理规定,扎实做好试点工作的业务宣传、承保理赔、查勘定损和防灾减损等各项服务工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大对基层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基层保险服务体系,加强从业人员政策培训和素质提升,着力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试点地区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工作调度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保险经办机构竞争选择机制、动态监控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增强投保农户的获得感。

(六)试点期限。本方案试点期限暂定1年,自201811日至2018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