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2962659/201712-93127 | 信息分类: | 政策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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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日期: | 2017-11-24 |
发布机构: | 萧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7-11-24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7年市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的通知 | ||
文号: | 财教〔2017〕1276号 | 关键词: |
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教育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的中等职业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数和生源结构等情况,现核定下达你市、县(区)2017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项目代码:z155050000004,中央资金:追加市县指标302号,省级资金:结算121号),具体预算见附件。省级补助资金收入列“1100221城乡义务教育转移支付收入”,支出统一列“2050302中专教育”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好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优先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并及时足额安排应由地方承担的资金。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发放学生资助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审计厅、监察厅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三、 请按照《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债〔2015〕2001号)要求,填列《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申报表》(财债〔2015〕2001号)(含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高等教育学生资助资金),并于收到专项资金30日内以市为单位正式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